A股制度型开放再进一步。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主要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

规定将会对A股产生哪些影响?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规定的修订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将便利A股上市公司境外融资,也开放了境外上市公司到沪深两市发CDR。

规定的修订令A股双向融资迈上新台阶,融资路径的通畅将打消制度障碍,然而市场成熟或尚需时日。“路径通了,但距离成熟还有距离。目前沪伦通数量不多,个别已经发行了的效果也并不是很理想。”王骥跃称。

证监会发新规

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2月11日晚间,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此前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各方认为,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近年互联互通的凭证业务,在打通境内外双向资本市场投资层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辅助中国企业吸引外资、实现全球化资产配置层面,起到了重要且积极的效应。新修订的法规,引入了新的互通国家德国和瑞士,并且在询价机制和信息披露方面都做了相应的优化,表明了金融进一步的开放力度在不断加强。

证监会表示,将按照《监管规定》等做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和监管工作,以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家交易所可参与

哪些交易所可以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目前有多家交易所可参与。

具体而言,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而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目前暂未发生变化。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记者了解到,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发生一些变化。根据规定,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

同时,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另外,需要关注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其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披露财务报告时不需要一并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