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傻傻分不清楚”?监管又有新规出炉。

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内容上看,此次《办法》共六章31条,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主体、披露方式、内容、时间、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规范,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来看详情——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外部监督

银保监会介绍称,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此前,银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原保监会制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

同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此次《办法》。

整体来看,《办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产品范围上,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费率表、现金价值全表主动公开

提升保险产品透明度

在具体信披内容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其中,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系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以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

保单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条款,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服务人员信息,保险费,交费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保单生效日,销售渠道,查询服务电话等。

此外,银保监会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

高管负责信披管理

四行为将遭罚单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网站披露页面建设,强化产品销售过程与售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应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并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承担管理责任,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担责任。

并且,《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对于信披质量的监督,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等手段和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落实产品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其中,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出现以下四类行为之一的,将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二)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